中半协[2013] 003号
有关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9号)的精神,根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改高技【2005】2136号)的规定,我协会2012年11月2日至12月20日开展了2012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的年审工作。近日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了工作情况。 根据发改高技【2005】2136号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须满足条件之一是“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为此要求申报年审的企业接到通知后,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务证明。有进出口业务到海关开具无偷骗税证明。证明文件扫描后先电子邮件发给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然后将正式纸质证明快递给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 请于2013年2月8日前邮寄到协会。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点击下载原文件:关于2012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年审补报有关税务证明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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