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40号公告,公布了丙酮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决定自2008年6月9日起,对进口自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5.0%—51.6%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请会员单位注意,有重大意见及时向协会反映。详情请查看公告原文。
公告链接地址: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g/200807/200807056400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