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部产【2004】414号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上海集成电路行业协会、北京半导体行业协会:
你们关于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资格的请示(中半协[2003]34号、沪集协[2003]20号、京工促文[2003]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部对报送材料进行了审查和核实,认为你们已基本具备承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的条件。经研究,委托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上海集成电路行业协会、北京半导体行业协会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负责中国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审查工作。
希望你们本着全心全意为行业和企业服务的精神,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履行认定机构的职责,以保证国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