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小组工作方案[CSIA]
 
 
新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小组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09/11/23 21: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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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指  导  小  组  文  件

   
                            新指组发〔2009〕1  号                           

新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指导小组工作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小组:

  根据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学组发〔2009〕27号)和《关于成立新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小组的通知》(学组发〔2009〕31号),民政部牵头成立新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机构

  (一)指导小组:

  组 长:李学举  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

  副组长:姜 力  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成 员:侯京民   水利部人事司副司长
      张俊杰   文化部社团办副主任
      张闽元   卫生部人事司副司长
      金华省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副司长
      刘佳晨   共青团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副局级)
      沈爱民   中国科协学术部部长(局级)
      刘崇高   中华全国供销总社合作指导部副部长(副局级)

  各部门联络员:王健(水利部)、马俊英(文化部)、宋峻(卫生部)、于蕾(国家体育总局)、兰明尚(共青团中央)、朱文辉(中国科协)、甄小兵(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职  责:在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工作。对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进行安排部署,检查指导,掌握各地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用典型指导工作;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督促解决;向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反映情况,做好联系沟通工作,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指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孙伟林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职 责:负责制定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及各阶段工作安排,组织起草各类文件;了解掌握学习实践活动进展情况,落实学习实践活动具体安排,向指导小组提出建议;抓好学习实践活动的督促检查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事务;承担指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办公室协调综合协调组和六个巡回指导组的工作。

  综合协调组:

  组 长:孙伟林(兼)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包丰宇      民政部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人事司副司长(正司级)
      李 勇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
      廖 鸿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巡视员兼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
      陈日发       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成 员:直属机关党委徐元晖、政策研究中心许亚敏、办公厅新闻办陈鲁南、民间组织管理局刘锋、高成运、罗军、董红、田维亚、廖明、王博、黄禹桦等11人。

  职 责:负责与中央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向中央报送总结报告和有关重要材料;起草学习实践活动指导意见、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起草工作方案和落实阶段性工作安排;编发、报送简报,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宣传、推广先进典型;承办指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会议工作;负责各地、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巡回指导组的协调工作;负责相关的后勤服务工作;完成指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巡回指导组:

  李学举部长领导第一至第三组开展巡回指导工作,姜力副部长领导第四至第六组开展巡回指导工作。

  巡回指导一组:

  组 长:杨  岳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董克林、徐嫣

  巡回指导地区: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四川

  巡回指导二组:

  组 长:戚锦芳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巡视员
  成 员:刘宝泉、宋忠伟

  巡回指导地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西藏

  巡回指导三组:

  组 长:张树中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 员:朱春林、黄一谷

  巡回指导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

  巡回指导四组:

  组 长:戚学森  民政部办公厅副主任(正司级)
  成 员:余永龙、王一鸣

  巡回指导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青海、新疆、甘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巡回指导五组:

  组 长:曹国英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巡视员
  成 员:马昕、李晶晶

  巡回指导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山西、陕西、宁夏

  巡回指导六组:

  组 长:贾晓九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刘忠祥、沈东亮

  巡回指导范围:民政部做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职  责:负责了解各地及民政部主管的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进展情况,检查指导新社会组织落实学习实践活动的目标要求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指导小组提出建议;定期向指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督查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对发现和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督促制定整改方案并跟踪督办、抓好落实;发现先进典型,总结经验做法;做好指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任务和进度

  新社会组织参加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从2009年9月开始,至2010年2月基本完成。指导小组的工作要贯穿于学习实践活动的全过程。

  准备工作。一是摸清基本情况。安排专门力量,了解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情况,掌握需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的新社会组织及其党组织和党员数量,做到底数清楚。对应建未建党组织的要限期建立,对软弱涣散的党组织,要进行调整整顿。二是组织宣传动员。制定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明确阶段性工作安排,搞好阶段性动员。三是建立工作制度。建立指导小组联系会议制度,畅通信息,及时沟通。搞好业务培训,统一思想认识,提高工作能力。

  学习调研阶段:主要抓好学习讨论、调研走访两项工作。

  指导各地组织新社会组织全体党员,采取多种形式,按规定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著作、法规政策。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紧密联系本单位实际和党员干部思想、工作实际组织讨论,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进一步解放思想,形成共识。指导各地新社会组织深入进行调研走访。结合新社会组织实际,编印学习辅导材料。

  分析检查阶段。主要抓好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进行分析检查两项工作。指导各地新社会组织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一主题,重点分析检查新社会组织“两个建设、一个作用”(加强党的建设,加强自身建设,发挥积极作用)情况。组织巡回指导组到各省市检查指导,调查研究。指导各地新社会组织“开门搞活动”,将征求群众意见、征求会员意见、征求服务对象意见、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贯穿分析检查阶段的始终。

  整改落实阶段。主要抓好制定整改落实方案、解决突出问题两项工作。组织巡回指导组深入各地指导新社会组织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和整改落实措施。整改落实方案(措施)要以适当方式公布,向党员、群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监督。加强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引导新社会组织主动发挥自身优势,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指导各地适时组织群众对学习实践活动进行满意度测评,群众满意度低的地方和单位,要认真分析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补课”。指导各地认真听取新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下功夫解决制约新社会组织科学发展的瓶颈性问题。加快完善规章制度,为新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政策法规支持。

  巩固提高。学习实践活动结束后,要进一步巩固成果。要在新社会组织中开展创建示范党组织、争当优秀党员活动,不断扩大党在新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要组织一次“回头看”,对照整改落实方案和措施,看新社会组织思想认识是否得到提高、看党的建设是否得到加强,看能力建设是否得到提高,看功能作用是否得到发挥,使科学发展观渗透到社会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之中。

  三、其它重点工作

  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期间,为新社会组织办几件看得见、摸得着、促进科学发展的实事好事。

  1、维护合法权益。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障社会组织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意见,完善职工档案、工资、职称评定等配套政策。结合年度检查、社会评估,查处一批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2、加强法制建设。尽快修订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创造有利于新社会组织科学发展的法制环境。

  3、研究扶持措施。研究政府向新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新社会组织服务的政策措施,研究新社会组织税收优惠的政策措施,重点解决影响或制约新社会组织发展及其发挥作用的一些体制机制障碍。

  4、推进综合评估。分别对行业协会商会、学术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综合评估,促进科学规范发展。

  5、组织典型宣传。在有关媒体开设专栏,宣传典型。适时召开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表彰大会,激励先进。举办新社会组织论坛,促进相互交流和理论创新。

新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活  动  指  导  小  组        
2009年9月17日   

 
来源: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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